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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规范(试行)

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规范(试行)

    一、公共电子阅览室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互联网服务场所,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传播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阵地。


    二、公共电子阅览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以公益性、基本性、均等性、便利性为原则,为未成年人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免费、便利、内容健康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。


    三、公共电子阅览室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。


    四、公共电子阅览室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开放。开放时间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,并报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。


    五、公共电子阅览室要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专人管理。


    六、公共电子阅览室实行实名登记管理。对上机用户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、登记,相关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60日。未成年人上机需经监护人授权同意。


    七、公共电子阅览室实行限时服务。为保障公益性互联网服务的普遍均等性,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,每人每日上网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。


    八、公共电子阅览室实行巡查制度。发现上网用户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,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、公安机关举报。


    九、公共电子阅览室要积极开展内容推荐工作。结合用户群体的特点开展实用技术、科普教育、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辅导与培训。定期组织群众收看文化共享工程节目,对服务情况进行记录,了解群众对信息服务的意见和需求,定期上报。


    十、公共电子阅览室可通过局域网开展益智类游戏服务,禁止提供大型多人在线游戏服务。


    十一、公共电子阅览室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,配备信息浏览监控软件和防病毒软件,并及时进行更新升级,确保内容资源传输与服务安全,防止不良信息侵入。


    十二、公共电子阅览室应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,并进行安全巡检,确保室内的环境安全。


    十三、公共电子阅览室要在显著位置贴挂统一标识和管理制度。


    十四、公共电子阅览室要具备并保持良好的服务环境,提供良好的照明、通风、供暖等设施,为群众提供舒适的服务空间。


    十五、公共电子阅览室应保持整洁、安静,禁止在室内吸烟、大声喧哗。


    十六、公共电子阅览室应做好设备设施的保护维护,定期进行设备检查,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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